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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虚拟数字人直播带货虚假宣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小鼓点发布时间:2026年10月15日 10:32:46

(网经社讯)9月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一批网络视频销售虚假宣传典型案例,其中有一起涉及虚拟数字人直播带货,摘要如下:

北京市昌平区AI虚拟人直播带货虚假宣传普通食品具有保健功能案

2026年4月,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外省市场监管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反映北京双泰元贸易有限公司在电商平台营养保健专营店直播间内,利用AI虚拟人直播带货,对普通食品“某全安粉”进行违规宣传。

经查,当事人在直播间利用AI虚拟人宣传该普通食品具备“有助于提高免疫力”“喝了之后抵抗力会有所提升”等保健功效,存在误导消费者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

本案系2026年2月《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施行后,北京市查处的首个AI虚拟人直播带货虚假宣传普通食品具有保健功能的典型案件,明确了AI虚拟人并非虚假宣传的“挡箭牌”。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

第九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网信办令第117号,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不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主体以及性能、功能、质量、销售情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资格资质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不得利用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编造、传播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信息,假冒他人进行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第六十二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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